(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有关文件,对被抽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医疗器械的现场进行,抽取的样品应当是被抽样单位确认的产品。
在抽样过程中,应要求被抽样单位出示以下资料原件或提供复印件,同时索取加盖被抽样单位印章的下列材料存档备查,复印件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标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产品法定标准、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包装、标签原样或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标签原样或复印件和其它标识、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购销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执业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标签原样或复印件和其它标识,进货量、库存量、使用量和采购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抽样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检查中发现有违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有关规定的,中止抽样,依法进行处理,并填写“现场抽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表”(附件1)
(二)产品抽样完成后,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附件2)一式四份,经被抽样单位主管人员确认后签字,加盖被抽样单位印章,其中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各留一份,随样品寄往承检机构一份,随总结材料报送省局一份。
(三)用“医疗器械抽样封签”(附件3)封好样品后,经被抽样单位主管人员确认后签字,加盖被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应在封样后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往承检机构,被抽样单位应予配合。
(四)对于现场抽不到样品的生产企业,应填写“未能提供被抽样品的证明”(附件4)。属于停产的,应查验企业生产计划,在其恢复生产后按原抽验任务方案要求进行跟踪抽样;对于企业未停产而现场无可抽样品的,可通过查验该企业销售记录,跟踪抽样辖区内该产品经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