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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医疗器械质量的检验依据为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的样品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样品的数量应符合抽验方案的要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检验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 抽验工作职责分工。

  抽验计划由省局统一下达,各州市局或委托单位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

  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局下达的质量监督抽验任务;负责制定全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检验结果进行通报;对各州市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抽样业务培训。

  各州、市局负责本行政辖区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汇总上报;负责对各县局相关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组织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区局)根据州市局的安排开展本行政区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负责对抽验样品的检验及复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汇总上报检测情况,受省局委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的要求,结合上一年度全省的抽验情况及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测能力,有针对地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应明确:现场抽样的时间、抽样的范围及数量、规格\型号、检验依据或标准、检验的时间和项目、检测结果的判定,有疑问样品的处理等。

  省局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年度重点监督抽验企业、监督抽验产品:

  1.新建、改建厂房、新建车间和改建车间的生产企业;

  2.上年度质量公告中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

  3.新批准生产的、变更生产工艺的产品;经营、使用数量大或者使用中质量投诉较集中的产品;高风险和急救使用的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可疑的产品;列入国家、省重点监管范围的产品。

  第九条 现场抽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医疗器械抽样时,应当派出2名以上(含2名)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抽样人员(以下简称抽样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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