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省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省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省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有条件的省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省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省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交由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完成。
第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及定期检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以及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