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2007年3月2日
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省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级财政监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