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材料、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各县、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重新认定。
二、关于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
我市地税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如果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的,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律按2.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查账征收的,一律实行定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预征率为2.5%,计税依据为营业税计税收入。
三、关于纳税地点
我市主城区范围(指除四县、湾里区、英雄、桑海开发区外的区域,下同)的建筑业纳税人在主城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的,其所得税纳税地点为其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建筑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在为其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必须根据 “同城办税”的要求,按前款规定,以建筑业纳税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的主管地税管理码开票征收企业所得税,随营业税同时征收。
其他跨县、区经营情况的建筑业纳税人,其所得税纳税地点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确定。
四、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
南昌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到主城区以外的县(区)施工;四县和湾里区、英雄、桑海开发区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到本县区以外的县(区)施工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的所得税管理。
五、关于外来施工纳税人管理
外埠建筑业纳税人来本县、区施工的,凡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建筑施工合同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且能陆续提供向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账簿、财务报表、申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其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对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建筑施工合同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或不能提供向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账簿、财务报表、申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的外埠建筑业纳税人,一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按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在开具发票时按2.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