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通知
(洪地税发〔2008〕316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减少建筑业所得税流失,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对建筑业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其中核定征收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

  查账征收是指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实行由纳税人按月(季)自行申报、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或营业税计税收入总额的一定比率(即征收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报市局备案,实行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并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2、经营核算工作程序规范、科学、合理,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的;

  3、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

  4、能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所得税:

  1、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只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未将开具发票金额计入营业收入;

  2、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计工程收入,但工程成本无真实合法凭证。

  3、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本通知所称经营核算工作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具体是指:

  1、从单位施工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收回全部决算工程款止,能够实行全程监控;

  2、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质量控制、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计划等资料完整;

  3、年度终了,能够准确提供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竣工决算等情况;

  4、单个工程项目的成本必须单独核算,并在账簿上单独反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