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第六条 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一般不突破5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均为政府无偿投入。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引导资金。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土地、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当年启动,并在合理工期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A级以上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企业直接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推荐意见(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县、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