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法监〔2007〕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卫生部新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6月3日发布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放射工作人员证管理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重庆市卫生局或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各发证机构按照卫生部统一样式自行制作。
(二)全市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培训师资力量;编制培训教材;会同各区(县)卫生局制订培训计划,上报培训总结;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于每年年初提交当年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计划,与培训机构共同做好具体的培训工作。
二、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一)个人剂量监测(数据)记录是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射水平与放射性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也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剂量管理工作,更好地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年度统计报告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的各项管理和数据上报工作,并指定其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剂量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担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课题监测登记制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单次测读数据出现异常(超剂量限值)的,应当及时向放射工作单位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科学、有效的卫生监督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年度监督统计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