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报名时间和考核时间由市卫生局确定,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年的3月上旬和7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市卫生局提前3个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确有专长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局颁发《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师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重庆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重庆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按照国家报考规定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