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市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连续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以截止申请之日满15年及以上为准),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且临床带教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三份,同时应复印后分送核准指导老师执业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备案,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将合同书复印后送拟执业机构主管卫生局备案。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
(一)采取理论学习、跟师学习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中医经典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参加各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师承人员要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学习与掌握1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其中,在3年跟师学习中的临床实践应不少于400个工作日。
(二)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