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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交征[2008]23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

  公路交通规费票据票证(以下简称票证)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收取公路交通规费时,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和通行凭证,是征缴双方核算财务收支和车辆上路行驶的法定凭证。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票证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票据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票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8号)和《河南省交通规费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路交通规费票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票证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票证实行定员、定岗、定责管理,票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

  (二)市、县(市、区)级征稽机构应当设立票证领发、记账、核销三个岗位,各岗至少应配备1名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能力的票证管理人员。

  (三)建立票证领发、记帐、核销岗位监督制约机制。票证管理各岗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不得从事制票工作。

  (四)票证领发岗位人员(以下简称领发员)负责票证的领、发、保管工作;票证记账岗位人员(以下简称记账员)负责填制票证凭证、登记票证帐、制作票证报表工作;票证核销岗位人员(以下简称核销员)负责票证核销、票证报表审核工作。

  二、加强票证发放管理

  (一)实行票证发放审批制度。省辖市应提前1个月向省厅报送领票计划。县(市)向省辖市报送领票计划的时间由省辖市规定。

  领取票证时,必须填写《交通规费票证领取申请表》,由票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票证管理部门两人以上负责领取。

  (二)票证领取应坚持“保证需要、少领勤领”的原则,省辖市征稽机构按季度到省厅领取,县(市、区)征稽机构按月到所属的省辖市领取,各征稽网点微机票证按1天、手工票按3天耗用量到所属的征稽机构领取。

  (三)各征收网点应配备专(兼)职票管员,负责本网点的票证的领用、发放、票款核对和票证的回收工作。制票人领取票证时,应填写《交通规费票证领取申请表》,由网点票管员和网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票证核销时,要做到交旧领新,票款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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