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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重交道路石油沥青采购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道路石油沥青采购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2日)废止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重交道路石油沥青采购指导意见
(豫交工[2008]33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重交道路石油沥青是高速公路建设与养护的重要材料,沥青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沥青路面的质量。为规范河南省高速公路沥青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对重交道路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凡沥青采购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原产地(如国内或进口)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建设项目在进行路面工程招标时,沥青应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路面工程中,沥青采购由路面工程中标人和项目业主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招标价对暂估价进行调整。共同组织招标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各种风险和责任。
  四、若项目业主对沥青材料进行单独招标,则招标必须在路面招标之前完成,在路面招标时将已招标的沥青价格告知路面投标人。
  五、建设项目业主对工程中使用的沥青负有监管责任,并应加强对沥青采购、运输、质量、库储保管和现场使用的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沥青招标时,沥青生产企业和一级沥青代理商均可作为潜在的沥青供应商参与竞标。
  七、参与竞标的沥青供应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20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境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供应信誉良好,未受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必须授权招标人对全过程供应情况和已付款资金流向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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