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
(渝卫医〔2008〕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招、用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展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保存1年。
二、切实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体检服务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体检质量和体检项目的督查。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