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8]90号)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物价)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
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物价,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二、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的原则。列入提价申报的企业,主要是在全区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市场影响较大的少数生产经营企业。列入调价备案的企业,主要是在当地市场销售量(交易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的批发商、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企业不宜过多。各盟市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和企业名单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立即向社会公布。
三、注意掌握政策界线。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价格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在当前特殊情况下,要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在受理企业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时,要对企业调整价格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提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幅度过大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对企业合理的涨价不应干预。根据实际情况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限定商业流通企业的进销差率。
四、加强监测分析。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替代性、关联度较高的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