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减免相关费税。对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项目“红线”范围内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征地管理费在新的优惠规定尚未出台前,暂按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征收后,通过财政预算全额安排用于交通建设。对自治区统筹推进的公共码头及配套项目用海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属自治区及地方财政收取的部分,通过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沿海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他交通建设项目,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减征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统一按每平方米0.15元缴纳,并设立专户,全额投入水运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6.加快构建交通投融资平台。积极推进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尽快组建运作广西交通投资建设集团公司、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挥广西北部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公司等已有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创新民航建设和航线开辟的投融资机制,形成有分工、有合作、有竞争的多元交通建设投融资体系。
(二)切实解决交通建设用地征地问题
1.努力争取国家的用地指标。做好交通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对有条件的项目要争取列入国家规划,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对不能列入国家计划指标的,从2008年起,自治区对交通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专项安排。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的,优先保障交通建设项目使用的需要。
2.修改完善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办法。根据新形势要求,抓紧组织对现行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尽快出台新的办法和标准。
(三)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前期工作
进一步完善各项交通发展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作,落实专人和专项资金,分别负责对口跟踪落实国家各部委的审查审批工作。对自治区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合并部分审批程序,交叉、同步开展各项前期工作,按照行政审批的最低时限办结审批事项。
(四)营造加快交通建设的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交通建设,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材料供应等问题,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要加强对交通建设的新闻宣传工作,在全区营造加快交通建设的浓厚氛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