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和落实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交通建设资金
1.放开交通建设投资领域。进一步加大交通建设领域的开放合作力度,完善和规范招商引资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能力、信誉好的投资者,依据国家规定,以合资、合作、合股、独资等形式,采取BOT、BT、TOT、PPP等方式开发建设交通项目。加强与国内外金融组织的合作,扩大交通项目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规模。
2.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相关部委的交通建设补助资金。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各部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支持,落实与国家有关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资金,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支持。
3.调动地方参与交通建设的积极性。探索采取公路收费权质押、统贷统还等方式筹措交通建设资金。完善以工代赈、以奖代补、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等办法,鼓励社会集资、企业赞助、个人捐款等民间资金投入交通建设。统筹安排各类农村交通建设资金,加快农村交通建设。
4.加大各级财政对交通建设的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自治区本级一般预算中逐年增加对交通建设的资金投入,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交通建设项目各级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汽车养路费总收入在扣除征收成本、交警费用和水利建设基金后用于公路养护的比例不低于80%,其他交通规费收入用于公路建养及还贷的资金参照此比例执行;各市、县征收的农拖、摩托车养路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比例投入农村公路建养。
5.完善扶持交通建设的相关税费政策。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业主自行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不再另行征收耕地开垦费。每年从交通各项规费收入中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后,80%专项安排用于交通建设;每年从交通各项规费收入中征收的政府统筹调剂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全额安排用于交通建设。市、县从交通建设、运营项目征收的营业税,通过本级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地方政府交通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对从交通建设项目中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交通建设森林植被恢复;对从交通建设项目中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交通建设。在全区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推行计重收费,深化“大吨小标”和外挂车辆专项治理,确保交通规费应征不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区范围开征内河货物港务费,筹集水运项目建设资金。推进水运领域市场化,拓展水运项目建设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