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全面工作以及督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参与监管指导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规范使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宣传,并配合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等工作,并对口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组织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对行政不作为而延误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程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拨付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对本级大额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等工作,并对口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保障等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协助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涉及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政府投资资金的审计监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程、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各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自治区招商局负责指导各市、县(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产业招商。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审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指导各市、县(市)做好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部门职责对应明确本级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制定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四)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对口部门的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和项目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建设进展、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设施运行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制度,督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上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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