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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


  (一)保障土地供应。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选址要尽量少占耕地、避开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以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列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用地材料一同报批。

  (二)减免税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减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税外负担,对于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优惠电价。全区所有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中转站的生产用电统一按一般大工业电价执行。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综合利用的项目享受特殊上网电价。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成立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招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状,以确保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和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营。各市人民政府作为市域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县域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招商等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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