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项目运营管理。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要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设计要求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确保项目治污效果。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革运营机制,全面实行企业化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和经营机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降低运行成本。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合同约定付给污水处理厂相关经费。
四、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一)努力增加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必须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西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要通过整合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资金、水资源费、环保专项资金、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进一步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各市、县(市)要增加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污水、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完善征收机制。加强对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各地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由本地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管理。
(三)积极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鼓励组建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为主业的自治区、市、县级投融资平台。以投融资平台为依托,整合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融资能力,为我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筹集资金。要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作用,向社会发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企业债券。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放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经营市场,推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制度,鼓励专业实力强、投资与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的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以市为单位统一制定招商计划、选定招商项目,统一对外招商。各市、县(市)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和运营管理能力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授予特许经营权限。
五、切实提供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