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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


  “十一五”后三年,全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23项,实现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其中,新开工项目101项,实现日处理污水346万立方米;续建项目22项,实现日处理污水111万立方米);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项目84项,实现日处理垃圾13330吨(其中,新开工项目73项,实现日处理垃圾9860吨;续建项目11项,实现日处理垃圾3470吨)。

  设区的市:未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必须于2008年全部建成相关设施并投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的城市,必须于2008年至2009年继续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设施,并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产。

  县(市)、园区:不设区的市、县城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于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县和自治区级园区,必须于2009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不设区的市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必须于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产。所有县、园区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必须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产。

  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通过产业政策、财税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激励,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的环保产业,带动我区环保产业技术研发、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的发展。

  三、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要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抓紧开展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核准工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咨询设计、评估审查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咨询设计和评估审查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完成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批。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规范资金管理,做到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审计。要按照项目开工、竣工目标要求,制定月度目标和施工方案,合理调配施工人员、资金、设备材料,加强组织协调,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或提前开工和竣工投产。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垃圾收运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场)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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