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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
(桂发〔2008〕18号 2008年7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近几年,我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仍很大。至2007年底,全区市、县城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1.78%,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99%。全区城镇污水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5.5万吨,占全区COD排放总量的45%,而城镇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仅占全区COD削减总量的5.02%。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38.28%,也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4.5%。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快速提高我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形势逼人,任务紧迫。

  (二)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近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要求,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目标,以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下同)、县城人口达l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的县、北部湾区域和国家级园区为重点,多渠道筹措资金,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和先进技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我区污水垃圾处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0年底,所有市、县(市)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总体达到80%(南宁、柳州、桂林等3个城市分别达到85%以上,其他城市分别达到60%以上),县城总体达到50%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总体达到80%以上,县城总体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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