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的管理办法,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受助学生认定、资金发放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按照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各市要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人数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数量,安排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并组织采购,免费发放。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和接受委托学生的数量,核定补助经费。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要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要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免除学杂费收费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管理由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另行规定。
(四)统筹兼顾,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
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时要做到公开、透明。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