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市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二)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制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合理调配现有的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的基本需要。
(四)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市,自治区将根据中央奖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市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尽快制定和出台本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二)落实资金,加强管理。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合理确定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之间的分担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各市已经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用于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各中小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