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接受捐赠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8]852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捐赠票据管理,完善捐赠手续,既鼓励捐赠又防止偷逃税问题的发生,根据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有关规定,现将社会团体等单位依法接受捐赠时,使用票据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管理。接受捐赠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省直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等单位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购领。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接受捐赠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接收捐赠统一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