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的意见

  (三)明确约定条件。为促使项目按期开发建设,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率,各地可在出让文件中明确受让人责任或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竣工复核验收后视履约情况予以退还;可以约定投产日期、经营年限、年度税收等要求,在出让时可先签订若干年使用期限的出让合同,待项目按期通过竣工复核验收或投入产出履约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再续签余期年限出让合同,如出现违约现象的,则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四)加强转让管理。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可以依法转让给有关企业。工业园区和工业基地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受让的企业要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支持整合改造现有工业用地
  (一)加强对闲置、低效利用的现有工业用地的规划、整合、改造利用。支持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企业节地挖潜,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采取厂房加层、拆除重建、改建、内部整理等途径,在符合绿化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压缩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允许房产变更登记。鼓励企业将工业用地的土地和厂房采取合资、合作、折价入股、企业重组、租赁经营等形式实施改造、利用。在符合规划和土地要求的条件下,对连片的含有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的地块进行整合改造的,可以在乡镇政府(街道)主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组织和相关企业联合实施,并应落实交通、配套等条件与措施;可依法按规定确定各自产权份额,对建成的厂房可以分割登记,其中属于国有土地的工业用地和厂房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二)支持利用老工业企业厂房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原在老三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允许其外迁后对厂房进行“低产田”改造,鼓励企业在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人和主体建筑“三不变”的前提下,引进与发展企业相关的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性服务功能的视作工业用地性质,大力提升制造业的高端集聚。经批准允许企业采用厂房加层、拆除重建、改建、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容积率。
  (三)积极探索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采取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动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退出土地。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年限经过评估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