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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8〕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目标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扎实推进“5+5”优势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战略,优先供应高新技术和优势产业用地,推进工业用地集聚整合、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产业滚动发展后劲,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水平,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
  工业用地配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当前我市正在修编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各地要按照“空间布局完善、产业分布合理、区域功能清晰、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优美”的要求,促使工业建设项目向各类工业开发园区和工业基地集中。通过国家和省政府审核批准并公告的工业开发园区,凡符合规划及土地有关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扩区,园区也可根据产业要求联带若干个工业基地。工业园区内可以设定优势新兴产业特定区块,积极打造各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不断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效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优势新兴产业。
  三、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配套措施
  (一)完善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配套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81号)要求,从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加强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经济、外经贸、规划等部门及开发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共同商定拟出让地块的行业要求、投资标准、环保要求、用地规模等准入条件,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行业要求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13-43大类分类执行。具有龙头带头作用的行业、产业链中的关键行业、高科技含量的产业、园区中特定区块以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外资项目,经有相应用地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可以设定特定的准入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地块准入条件和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做好地块的公开出让工作。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要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早披露地块出让信息,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安排好年度工业用地出让的布局、规模、行业、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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