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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8]778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省级批准设立的有关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于2006年清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活动中,经省政府批准均已取消,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的有关规定。

  二、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当地门户网站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支持就业工作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充分了解、掌握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各有关执收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台帐备查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切实把党和政府对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五、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551-5100287;省物价局举报电话:0551- 2657803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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