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努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违纪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备擅自开工建设、不按审批文件执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或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和其行政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强令有关部门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对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报告制度,越权决策、隐情不报、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也要由职能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监管力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出现违规行为,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册,2次被记录不良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根据权限采取降低或取消其从业资质的措施,或报请上级部门降低或取消其从业资质。
六、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一)妥善处理好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建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居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存在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二)加强劳动保障和施工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人员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2次被查处存在劳动保障或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施工企业,要取消其政府投资项目参建资格。
(三)切实解决好施工扰民问题。施工企业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环保审批时,需提交防止施工扰民保证书,提出明确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具体措施。正式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将各项防治措施和投诉方式在公众媒体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建设、环保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扰民事件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