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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一)坚持新开工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全区范围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新开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各项审批、许可、登记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信息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单位须按月向审批部门上报项目的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
  (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项目法人要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和责任事故的,要按照直接经济损失额度和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人不得随意更换。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和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中介机构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建设各个环节的审查审批,严把资质审查关,不得允许资质达不到相关法规要求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任务。
  要加快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三)实行最低造价控制线制度。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特殊公益性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施工、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投标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单位对最低造价控制线进行预算,低于最低造价控制线的投标单位不能中标。防止投标单位为承揽工程采取降低原材料质量标准、人为压低造价等不正当方式竞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减少建设过程中增加概算的问题。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抗震设防标准。要把抗震设防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凡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关键部位、特殊场所、重点区域或资金条件较好的项目,可根据国家、自治区或行业有关规定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
  五、完善项目监管机制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项目规划、审批、实施和竣工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建议,协调部署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人民区政府报告。
  (二)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稽察力度。自治区审计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审计、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通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采取责令停工、通报批评、通知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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