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时,须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文件。凡未取得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审批文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相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认真组织咨询论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独立做出项目咨询报告,或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以咨询论证意见为重要依据。
三、强化投资风险管理
(一)实行政府投资总规模限额管理。各市、县(区)政府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投资规模。年度计划安排地方政府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本级财政建设支出预算,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当年政府投资完成额超过地方财政建设支出预算,出现政府投资债务,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筹资渠道、偿债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
(二)加强政府举债项目管理。各级政府举债(乡镇政府不得举债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适时调控”的原则,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建立健全“借、用、还、担”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的债务管理机制。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监控机制,包括实行地方政府重大举债专项备案制度、债务余额风险预警制度、偿债能力评估制度等,逐步实现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动态监控和科学评测。对不具备举债能力的市、县(区)政府,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举债行为。
(三)严格项目投资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投资。超过批准总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下或超过批准总投资额5%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原审批部门报告,由原审批部门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概算。超过批准总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或超过批准总投资额5%-10%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报告时,要对造成超投资的原因做出认真分析,由原审批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是否调整投资概算。超过批准总投资 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批准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
(四)加强专项建设资金和基金的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部门专项资金和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发布。对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使用专项建设资金和基金的建设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要对用于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基金进行严格审查,未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