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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宁政发[2008]112号 2008年8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基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农业、水利、城乡公用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政权基础设施等项目;推进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严格项目审批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凡需要政府直接投资1亿元、或需要政府举债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律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宁政发 [2004]109号)规定的权限严格审批。
  自治区和市、县(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一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规范审批程序。自治区审批权限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建设方案,替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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