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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辽价函[2008]17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我省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收费许可延期的函》(辽人函[2007]4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31号),有效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执行本复函,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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