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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辽价函[2008]15号)


沈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取采购文件编印工本费及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请示》(辽价发〔2007〕70号)收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507号),经研究,现就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采购文件编印工本费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标书)编印工本费,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规定,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通知发布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期限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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