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加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辽价函[2008]1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一加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07]037号)及转报来的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表演(京剧表演)与表演(服装表演与设计)两个专业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请示》(沈师大校发[2007]20号)收悉。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0号)等规定,我省自2007年开始,对艺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你厅申请收取我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加试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加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381号)批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统一加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行统一加试的美术类、音乐舞蹈类、戏剧影视艺术类、广播电视艺术类专业,包括美术类(不细化专业)、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学、表演、导演、戏剧影视文学、民间艺术表演、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等11个专业。加试费标准为每生每专业180元。如分初试、复试的,初试每生80元、复试每生100元。新增加的统考艺术类专业加试,经备案后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未包含在省统考范围内的艺术类其它专业的加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由相关学校自行组织专业加试,加试费标准为每生每专业200元。考试如分初试、复试的,初试、复试各收100元。相关学校应于考试报名前持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手续。
三、以上收费标准均包括考生报名、考试的全部费用,为最终收费标准。有关招生考试单位不得在此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四、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