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A级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其他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半年内。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恶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应依照规定处罚,同时对该纳税人今后三年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调整普通发票版面,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限版限量分类管理
增设万元版《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北京市汽车维修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发票》改为千元版。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原则核定十万元版以下发票。
四、实行验旧购新发售发票管理制度
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发售发票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采取发售发票采取即时验旧的方法,对一般纳税人采取定期验旧的方法。征期结束后各分局应指派专人利用数据平台对纳税人购票情况进行分析。对用票、申报有问题的企业,管理部门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源日常管理与税务稽查业务衔接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各局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领购发票。
五、加强冠名发票的管理
(一)各局应依照
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冠名发票的审批,对符合印制冠名发票并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应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经营规模,严格审批印制冠名发票的最大开票金额和数量。
(二)各局应指派专人利用数据平台对冠名发票使用情况与其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用票、申报有问题的企业管理部门依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加强发票日常监督管理
各局应加强对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应结合下列情况定期确定一定比例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