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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修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17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假普通发票和非法代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总局关于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发票领购种类

  各局应严格依照《发票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有关规定,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经营规模,严格核定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及纳税人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

  普通发票由税务所核定,征收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二、加强普通发票领购管理

  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原则上核准1本。

  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对申请前3个月(不足3个月按实际经营期限)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抽取部分开票信息进行核对,对核查无问题的依照经营情况重新核定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实行按次限量发售。对偶然发生大宗的经营业务,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实行一次性增版、增量处理,该宗交易的发票开具完毕后,按原核定标准发售发票。

  纳税信用A级企业及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最大购票量应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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