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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电厂定义及需申报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利用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按认定程序经审核后,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是指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其中某些产品(分厂、分部、车间等)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利用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按认定程序经审核后,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是指企业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类废弃物作为燃料生产电力,或利用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电力,按认定程序经审核后,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可从网上下载);
  二、《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年报表》(可从网上下载);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产品工艺流程图(新产品须有国标、行标、地标等标准);
  六、原(材)料配比,须达到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利废率,利废来源需要有证明;
  七、产品质检报告(市级以上含市级);
  八、产品准用证(备案等),特殊行业环保、安全有关证明等;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可从网上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四、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五、并网调度协议;
  六、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七、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八、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九、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审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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