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2008]110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效提高资源综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