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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8]1489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所涉及的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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