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按照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但支付职工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生产经营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但市属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上线。
四、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对工资水平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或两年未增资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不得增长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