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煤安〔2008〕42号 2008年7月4日)
各煤矿企业、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强化事前监察,加大事前处罚力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四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第五条 矿井自然发火严重,或者有严重水患,或者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