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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煤安〔2008〕42号 2008年7月4日)


各煤矿企业、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强化事前监察,加大事前处罚力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四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第五条 矿井自然发火严重,或者有严重水患,或者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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