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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三)县级民政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以下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1. 《残疾军人退役换证登记表》一式四份;

  2. 原始评残档案:2004年10月前为申请表、评残医务证明书、评残批准表;2004年10月后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4. 退役(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5. 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 老证件需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7. 《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录入数据库后的电子数据。

  (四)省级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等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发还申请人。

  (五)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核登记责任:

  1.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

  2. 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3. 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由民政部门没收假证件,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

  (一)迁出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和迁入地户口簿,应当先与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沟通,并将伤残档案发送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接收后,再给申请人开具《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同时迁出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将此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发送的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再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予以接收。接收手续按残疾军人退役换证办理。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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