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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对退出现役军人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残审批表》、《调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对符合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在数据库里进行审核,同时上报《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待审批的电子数据。

  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属于退出现役军人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为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残审批表》、《调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残疾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收到全部材料(包含公示反馈意见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其他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收入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内保存。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全部材料(包含公示反馈意见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六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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