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申请;
2.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在服役期间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退出现役后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3. 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对其负伤情况和残情的证明;
4. 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提供其本人的《公务员登记表》(中组部、人事部制)复印件,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其本人的《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5. 见义勇为致残的应当提供见义勇为批准机关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6. 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7. 《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申请;
2. 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3. 伤残证件原件。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一)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的,应当填写《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
县级民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填写《调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县级民政部门在签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对应检查部位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三)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残审批表》或《调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将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录入数据库,同时上报《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所录入的电子数据。
(四)对退出现役的军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