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确定济南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7]146号)
各燃气经营公司:
为加强燃气价格管理,规范燃气价格分类,根据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重新修改了我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现将修改后的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印发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确定济南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的通知》(济价格字[200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南市管道燃气价格分类细则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济南市燃气价格分类细则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范围
(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气;
(二)学校用气。学校用气是指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用气,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气。
以上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 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用气。是指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用气。
二、执行车用天然气价格的范围
机动车用压缩天然气
三、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范围
上述两类用气之外的其它各类用气。
四、不同类性质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用户与燃气销售企业联系办理单独装分表计量事宜;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由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各类用气比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