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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高崎渔港港章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高崎渔港港章的通知
(厦府办〔2008〕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高崎渔港港章》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厦门高崎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和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充分发挥厦门高崎闽台中心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的渔业港口效能,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高崎渔港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包括台、港、澳地区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港为国家中心渔港。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称行政主管机关)是本港的行政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局(以下称安全主管机关)依法对高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安全主管机关职权。

  厦门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以下称渔港管理机构)承担本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港的日常安全、经营秩序及港务管理,并负责港区内防台风、风暴潮、人员疏散及应急救助;负责调度进港船舶按序靠泊和港区公共设施及环境保护,保障本港的安全有序。

  第四条 公安、边防、海事、海关、检验检疫、港口、工商、环保、防汛、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港范围:本港港区范围为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陆域、水域、码头、道路等,总面积52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38万平方米。

  本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界碑由渔港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批准的座标负责设立。

第二章 渔港建设与渔港经营

  第六条 渔港建设规划和渔港建设项目的实施,安全主管机关和渔港管理机构必须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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