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2007年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渡整办发〔2007〕2号)
各区县(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便捷的渡运环境,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2007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7〕105号)。目前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自查验收工作已按计划开展,为下一步的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整治验收台帐资料,现结合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整治工作力度
各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继续筹集资金开展撤渡建桥、渡口建设、渡船更新改造等工作,切实查找并消除渡运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改善渡运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实现预定整治目标。
二、精心安排,认真开展验收总结工作
(一)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自查验收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对照渝办发〔2005〕227号文件中的“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改活动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不合格的渡口、渡船、渡工进行整改。
(二)各地整治办要建立健全验收台帐资料,对每道渡口、每艘渡船、每名渡工要分别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情况登记,落实“谁验收,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市渡整办已制作“重庆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验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3、4),请各地渡整办按照表格中的内容进行填写,并作为专项资料留档保存。市渡整办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
(三)对验收不达标的渡口、渡船和渡工,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落实好替代交通措施。
(四)验收工作中要建立完善台帐资料,每道渡口、每艘渡船、每名渡工都要建立单独台帐。验收过程中建立的台帐资料要妥善保管。
(五)渡工是渡运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全面加强整治工作,进一步掌握我市渡工基本状况,请各地渡整办自制表格将辖区内的渡工数量、发证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市渡整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