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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1000吨级以上(含1000吨级)的其它货运码头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1000吨级以下其它货运码头项目可不单独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但应在工程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中设置安全专篇。

  (三)安全预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已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专项安全评价应两年进行一次。已获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需扩大危险货物作业品种时,对新增加的危险货物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五)已投入使用的非危险货物码头,单个码头年货物吞吐量在100万吨(客运50万人)以上或一个作业区年货物吞吐量在200万吨(客运100万人)以上的,港口生产经营人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其他非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应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六)对符合安全评价范围,但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安全预评价,但工程竣工时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竣工验收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三、安全评价机构

  从事我市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符合《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质和范围。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其资质范围必须具有水上运输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机构其资质范围还必须同时具有土木工程建筑业(港口业)。对于从事投资在两亿元及其以上的货运码头和年吞吐量100万人及其以上的客运码头规模的安全评价机构,须取得甲级资质。从事规模以下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应具有乙级资质。
  四、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程序
  (一)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资质条件和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二)国家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评审并附安全评价报告书(送审稿)。
  (三)地方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1000吨级以下的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应向市港航局申请组织评审并附安全评价报告书(送审稿);地方审批的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一并进行,安全专篇中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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