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港航发[2007]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港航(港口)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处:
为了认真落实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交委安[2007]10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我局制订了《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我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确保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安全,保障港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港航管理局在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下开展全市的港口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港口建设、经营单位认真做好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二、港口安全评价分类
港口安全评价分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三、港口安全评价范围
(一)国家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二)地方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客运码头、滚装码头、多用途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码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