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21号)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特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我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和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规定的情报交换保密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下属各基层局组织实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全过程,包括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
第三条 主管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单位情报交换保密工作的实施、定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税收情报的定密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如下:
(一)税收情报一般应当确定为秘密级。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机密级:
1.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2.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